何却不知道这两个国家无论在条件、基础还是环境上都是与中国不同的。特别是中国这个巨大的规模和相对程度上新式人才的匮乏更造就了自我变革的困难。
这是一个民族根深蒂固的不足,要想凭藉远见卓识加以弥补,其代价亦远非人可知。而且,更令人痛苦的是,有时候上位者明明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是最适宜的,偏偏因为反对力量的强大而失之交臂,戌戌年的旧事就是如此令人扼腕叹息。
是故,每一样大政的颁行,林广宇都需亲自过目,甚至对各省议局议事厅的建筑也提出统一要求:“其新建议事大厅宜仿各国议院模式采用圆式,以会厅中入,能彼此共见互闻为主,所有议长席、演说台、速记席暨列于上层之旁听等,皆须预备,其改造者,亦应仿此办理。”表面上看似乎是对建筑提出规划,实际却是在培养一个平等讨论、参政议政的环境,不依托与这样的场所,宪政氛围便难以达到。
从春至夏,林广宇一直与徐世昌、梁启超和杨度就《钦定议局章程》反复斟酌,甚至达到字字计较的地步,同期爆发的诸多大事、要案,外面看风高浪急,但他最重视、最紧张的还是议局一事。
从形式上造就议局易,在实质上造就宪政机关难。这难与易不但检验着朝廷立宪的真假,更决定着改良方向的进退。原本慈禧等人所属意的议局方案是假立宪,是千方百计将议局点缀成民意代表机关,实质为督抚控制机关的举动。为掩人耳目的行为,他们在《章程》中埋下不少伏笔。为破除这些伏笔,林广宇大刀阔斧进行了删革。
比如议局宗旨在于“遵命旨为各省采舆论之地,指陈、质疑各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所谓“指陈、质疑利弊”,是指拥有议政权,所谓“筹计地方治安”,指针对本省预决算、税法等公务事项进行讨论,但又明文规定“议局议定可行事需呈候督抚方可实行,采纳与否,凭诸督抚”——议员们辛辛苦苦论了半天,督抚大人一句不采纳就全完了。修正的《章程》便明确规定:“如议局与督抚意见不一致,则由议局将全案咨送资政院以待决定,资政院不能决议者,陈请圣裁。”
又如,草案中督抚对议局的监督权有专门规定,“如议局议事逾权限不受劝告者,督抚可责其停会,若所决事件有轻蔑朝廷或有害国家治安者,督抚可奏请解散”。修正后的《章程》规定,“若督抚对议局所议或所决事项有疑问者,可提请资政院审议,如其不能决议或对决议不满,可提请圣裁,但不得干涉议局日常行事。”.:衡,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不
这是一个民族根深蒂固的不足,要想凭藉远见卓识加以弥补,其代价亦远非人可知。而且,更令人痛苦的是,有时候上位者明明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是最适宜的,偏偏因为反对力量的强大而失之交臂,戌戌年的旧事就是如此令人扼腕叹息。
是故,每一样大政的颁行,林广宇都需亲自过目,甚至对各省议局议事厅的建筑也提出统一要求:“其新建议事大厅宜仿各国议院模式采用圆式,以会厅中入,能彼此共见互闻为主,所有议长席、演说台、速记席暨列于上层之旁听等,皆须预备,其改造者,亦应仿此办理。”表面上看似乎是对建筑提出规划,实际却是在培养一个平等讨论、参政议政的环境,不依托与这样的场所,宪政氛围便难以达到。
从春至夏,林广宇一直与徐世昌、梁启超和杨度就《钦定议局章程》反复斟酌,甚至达到字字计较的地步,同期爆发的诸多大事、要案,外面看风高浪急,但他最重视、最紧张的还是议局一事。
从形式上造就议局易,在实质上造就宪政机关难。这难与易不但检验着朝廷立宪的真假,更决定着改良方向的进退。原本慈禧等人所属意的议局方案是假立宪,是千方百计将议局点缀成民意代表机关,实质为督抚控制机关的举动。为掩人耳目的行为,他们在《章程》中埋下不少伏笔。为破除这些伏笔,林广宇大刀阔斧进行了删革。
比如议局宗旨在于“遵命旨为各省采舆论之地,指陈、质疑各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所谓“指陈、质疑利弊”,是指拥有议政权,所谓“筹计地方治安”,指针对本省预决算、税法等公务事项进行讨论,但又明文规定“议局议定可行事需呈候督抚方可实行,采纳与否,凭诸督抚”——议员们辛辛苦苦论了半天,督抚大人一句不采纳就全完了。修正的《章程》便明确规定:“如议局与督抚意见不一致,则由议局将全案咨送资政院以待决定,资政院不能决议者,陈请圣裁。”
又如,草案中督抚对议局的监督权有专门规定,“如议局议事逾权限不受劝告者,督抚可责其停会,若所决事件有轻蔑朝廷或有害国家治安者,督抚可奏请解散”。修正后的《章程》规定,“若督抚对议局所议或所决事项有疑问者,可提请资政院审议,如其不能决议或对决议不满,可提请圣裁,但不得干涉议局日常行事。”.:衡,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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