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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章 煞费苦心

《章程》原本规定:“议长、副议长及常驻议员公费及书记长以下薪金均由督抚定之。从地方财政开支。”表面上督抚为本省议局解决经费问题天经地义,但实际上可能使其利用规定公费及薪金的优厚或菲薄来对议局要员进行拉拢或要挟,更有可能使其利用财政问题对议局正常运作施加压力。

    正副议长及常驻议员作为议员中的头面人物实际上是议局的核心,而书记长、书记等职员实际上是议局办公处的专职人员,督抚若控制了这两部分人,就可能在实质上控制整个议局局,也就可能损害议局的独立性,更妨碍了行政当局与议局的相互监督——尽管这种监督是不对等的。

    为破解这一难题,林广宇特意下诏,自明岁起豁免陕西、甘肃等最穷9地庚子赔款摊派,其余各省均减一成,此类费用“先征后返”,专款用作议局活动经费。明着看是皇恩浩荡,实际上是釜底抽薪,消解了地方督抚凭藉财政权控制议局的可能性,保证了议局的独立自主。

    人事任用一条,《章程》原本规定:“议局下设办公处,置书记长一人、书记四人,由议长选请督抚委派,经理局中会计及一切庶务。”议长只能提名,委任权却在督抚,便于其通过委派人员来控制议局的内部日常活动和工作。遇有争议,议局既难于发出不利于督抚之文电,也不易进行不利于督抚地调查。

    林广宇煞费苦心,将此条改为“办公处人员均由议

    ,以本局议员之多数议决,报督抚备案。”这样一公处便听命于议员全体,真正作为议局的内设服务机构而非督抚埋下地定时炸弹。由于议员选举督抚不能干涉,议局办公机构督抚亦不能干涉,议局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便有了组织保证。

    在财政、用人两项得到保障后,《章程》罗列的11项权:+立身之本。

    一、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

    二、议决本省岁出入预算事件;

    三,议决本省岁出入决算事件;

    四、议决本省税法及公债事件;

    五、议决本省担当义务之增加事件减少不必通过议局;

    六、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之增删修改事件;

    七、议决本省权利之存废事件;

    八、选举资政院议员事件;

    —

    九、申覆资政院咨询事件;

    十、申覆本身督抚咨询事件;

    十一、收受本省人民陈请建议事件。

    在经历了漫长的选举和等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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