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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章 袁记约法

四)宪法由国会以外之国民会议制定。

    (五)关于公民权之褫夺与恢复,总统得自由行之。

    (六)总统有紧急命令之权。

    (七)总统有紧急处分财产之权。

    约法会议将此案列入议事日程,先付审查。

    由议长指任马良、那彦图、严复、王揖唐、王邵廉、邓镕、王丕熙、傅增湘、许世英、李湛阳、陈瀛洲、关冕钧、庄蕴宽、赵惟熙、曾彝进等十五位议员为审查员,审查通过。

    接着,袁世凯又咨请将优待清室条件增入约法。

    议长复指定:宝熙、那彦图、阿旺根、敦江曲达、结噶拉增、夏寿田、刘心源、贾耕、严天骏、王世澂、王祖同、王树棚、梁士诒、秋桐豫、邵章等十五位议员为审查员。决议将前两案并案起草。

    新约法的正式名称为《中华民国约法》又名袁记约法,于民国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开三读会,当然通过。咨复袁总统中华民国三年五月一日公布。

    全文如下:

    国家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

    人民

    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

    第五条人民享有左列各款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信教之自由。

    第六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

    第七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八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九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应任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

    第十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一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二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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