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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章 哀的美敦书

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二)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订立专条如左: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一)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二)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三)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轇轕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四)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五)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六)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七)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二月二日下午三时,中日双方在北京中国外交部举行第一次会谈。中国出席人员是:外交总长陆徵祥、外交次长曹汝霖、秘书施履本。日本出席人员是:公使日置益、参赞小幡酉吉、书记官高尾亨。

    会谈开始后,日置益首先发言,他公然大言不惭地说:“敝国政.府向贵国政.府提出解决两国纠纷的文件,其用意是敦睦中日两国的亲善关系。”

    陆徵祥看了一眼日置益,不卑不亢地言道:“贵公使所说的,我能了解,对于贵国是否因欧战,或因国内大选而向敝国提出这个文件,在本总长看来,颇为感触。亲善二字是本总长素来所主张的外交原则,也是所努力的目标,本总长在欧洲廿多年,盱衡时局,认为在亚洲的中日两国必须携手成为兄弟之邦,中国今日许多事务都应向日本学习,因此和日本亲善,在中国**和国民来说,都是最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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