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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章 黎元洪走天津

关经费,均赶于节前二日发放;至京师治安,仍由各军警当局负责维持。乃由高凌霨领衔发出通电云:本日奉大总统寒电,本大总统因故离京,已向国会辞职,所有大总统职务,依法由国务院摄行,应即遵照,等因奉此。本院谨依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第二项,自本日起,摄行大总统职务,特此通告。

    六月二十日,黎元洪从天津致函两院及外交团并通电全国。

    电云:“有人假借国务院名义,擅发铣日通电,内称各节,语多谬妄。查元洪为暴力所迫,认为在北京不能自由行使职权,乃于元日离京,参众两院及公使团均经函达有案。国境以内,随地也可以行使职权,即越境出游,各国亦有先例。此次出京,何得谓为离职?《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系指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权,副总统同时缺位时而言,所谓因故之故,当然以本身自然之故障为限。若谓胁迫元首,为法律所定因故之故,国会加以承认,是不啻奖励叛乱,开将来攘夺之恶例。

    “至元洪由京移津,并非离职,更不得妄为援引。且前总理张绍曾、前总长顾维钧、高凌霨、张英华、李鼎新、程克、彭允彝、吴毓麟等早经辞职,经于文日由国务员李根源依法副署命令,准免本兼各职,元晨盖印,交印铸局发布在案。高凌霨等既经免职,国务员资格业已丧失,尤不容任其假借。六月十三日上午,元洪尚在北京,所发命令,手续并无缺误,国会依何法律可以追加否认?即元洪出京以后,仍为在职之大总统,所发命令,只须有国务员依法副署,自应一概有效。若夫个人文电,其无关政令者,更非国会所得干预,至六月十六日两院不根据法律私开会合会,其人数及表决,率意为之,尤为不合。

    “元洪迟暮之年,饱经凶衅,新站之危,已拼一死以谢国人,左轮朱殷,创痕尚在,夫以空拳枵腹,孤寄白宫,谓为名则受谤多,谓为利则辞禄久,权轻于纤忽,祸重于邱山,三尺之童亦知其无所依恋,徒以依法而来,不能依法而去,使天下后世知大法之不可卒斩,正义之不可摧残,庶怙兵干纪之徒有所畏而不敢出,虽糜躯碎骨亦所甘心。国会若以元洪为有罪,秉良心以判之,依《约法》以裁之,元洪岂敢不服。若舞文弄法,附合暴力以加诸无拳无勇之元首,是国会先自绝于天下后世也。元洪虽孱,决不承认。自今以往,元洪职权,未得国会确当之解免,无论以何途径,选举继任,概为非法,特此声明。”

    二十日黎下令补任唐绍仪为国务总理,唐未到任前,仍由李根源代理总理。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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