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大的事,胡适的日记是不会记错的。而毫无疑问,无论有多少理由,比如,有说对这次见面,“胡适、丁文江与蒋介石当局之间,大约达成了某种谅解,但又都希望‘绝无痕迹’”。但是,凭胡适的人品,他的日记应当更可信。
只是,胡适此时得到蒋某人的青睐,这应该是事实。因为,1931年11月11日,蒋介石致电胡适:“财政委员会业经组织成立,兹定于本月15日上午九时在国民政府开第一次会议,即希届时出席为荷。委员长蒋中正。真(十一日)”报上也公布了该委组织大纲及委员名单,胡适以“学者”身份与蒋中正、林森、宋子文等“政府”首脑同列委员。
只是因为胡适“北归后即病”,未能出席会议。
胡适得此际遇,除了他托陈布雷带给蒋杂志外,或许还有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胡适关于“约法”的意见,以及和胡汉民那场笔墨官司。
此时的蒋介石与胡汉民之间,在约法问题上正闹得不可开交。按照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主.席和五院院长原本是由国民党中常会选出,如若按照孙中山所定《建国大纲》规定,“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如此一来,有了约法的话,五院院长则将由总统“任免而督率之”。
在1928年8月的二届五中全会上,国民政府法制局局长王世杰等人在蒋介石的授意之下,分别提出请制定约法的提案要求:
一、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中央委员数人、专家数人,组成中华民国暂行约法起草委员会,责令其于一定期限内,拟出中华民国暂行约法草案;
二、中华民国暂行约法应规定下列内容:人民的权利义务,中央政府的组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党与政府的关系;
三、中华民国暂行约法应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批准,国民政府公布。
上述提案,经二届五中全会审查委员会讨论,最后全体会议议决:训政时期应遵照总理遗教颁布约法。
而此时还在国外胡汉民得知关于约法提议后,立即组织人员提出异议,认为这个提议有背总理(孙中山)遗教。由于胡汉民等人的坚持, 1929年3月召开的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汉民反对制定约法的主张占了上风。
3月21日,“三全大会”通过了《确定总理主要遗教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根本法》的议案:“确定总理所著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
只是,胡适此时得到蒋某人的青睐,这应该是事实。因为,1931年11月11日,蒋介石致电胡适:“财政委员会业经组织成立,兹定于本月15日上午九时在国民政府开第一次会议,即希届时出席为荷。委员长蒋中正。真(十一日)”报上也公布了该委组织大纲及委员名单,胡适以“学者”身份与蒋中正、林森、宋子文等“政府”首脑同列委员。
只是因为胡适“北归后即病”,未能出席会议。
胡适得此际遇,除了他托陈布雷带给蒋杂志外,或许还有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胡适关于“约法”的意见,以及和胡汉民那场笔墨官司。
此时的蒋介石与胡汉民之间,在约法问题上正闹得不可开交。按照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主.席和五院院长原本是由国民党中常会选出,如若按照孙中山所定《建国大纲》规定,“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如此一来,有了约法的话,五院院长则将由总统“任免而督率之”。
在1928年8月的二届五中全会上,国民政府法制局局长王世杰等人在蒋介石的授意之下,分别提出请制定约法的提案要求:
一、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中央委员数人、专家数人,组成中华民国暂行约法起草委员会,责令其于一定期限内,拟出中华民国暂行约法草案;
二、中华民国暂行约法应规定下列内容:人民的权利义务,中央政府的组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党与政府的关系;
三、中华民国暂行约法应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批准,国民政府公布。
上述提案,经二届五中全会审查委员会讨论,最后全体会议议决:训政时期应遵照总理遗教颁布约法。
而此时还在国外胡汉民得知关于约法提议后,立即组织人员提出异议,认为这个提议有背总理(孙中山)遗教。由于胡汉民等人的坚持, 1929年3月召开的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汉民反对制定约法的主张占了上风。
3月21日,“三全大会”通过了《确定总理主要遗教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根本法》的议案:“确定总理所著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