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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九

但是法官的态度和想法当然也很主要。有些法律上的规定不是死的,是可以灵活运用的。就好像我分房子的那件事。看似判的合理。说是要根据出资情况,房屋的结构,以及居住情况等原因。

    可是那些原因都不是原因。出资情况,夫妻婚后的财产哪还分什么出资情况?居住情况更不是张旭多分的理由。还有就是房屋的结构,这更不是他多分的理由,要说是半间无法分割的话,那张旭可以少分,因为他伪造证据。转移财产,本来就应该少分的,可是却多分了,所以说法官的态度真的是可以影响到判决的。

    现在的我只能听天由命了。我甚至后悔了,不应该去起诉了,大不了不要了呗。等我什么时候有能力的时候再和他打这些官司。现在我即没有时间,也没有足够的钱来和张旭一次次的打官司。我想,我要是再花钱的话,也许就算是打赢了官司,那钱也都花到了律师身上,还不如我就不要了,以后想要机器直接买就得了。

    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了。就这样,我在消极的等待着判决的结果。

    没过几天,我的邮箱就收到了法院的一封邮件,不用看也知道是判决结果。虽然预测到结果会是官司打输了,不想看,但还是忍不住打开了邮箱。

    上面写的****法院的判决书。然后就是原告,被告的信息,这些我都不想看。因为不是主要内容。我是从被告张旭的辨称开始看的。

    被告张旭辨称:涉案物品我没有不让纪文丽拉走。按照双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调解书约定,让她按期拉走,可是她没有按照约定拉走,还占用了我的房屋。另外我没有损坏涉案物品,物品是按照双方关系存续期间拆了运输回来的,物品本身就是拆散了才拉回来的。我没有破坏过,现在的设备就是双方调解时候的状态,设备一直放在我的宅院后面的老屋子里。原告能使用,且离婚后她还用过,我不存在破坏上述物品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认定事实如下:张旭和纪文丽之间本是夫妻关系,经法院调解离婚后,纪文丽没有按照约定间将涉案物品取走。后张旭和纪文丽均未就上述物品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现双方均认可涉案物品在张旭的老屋,张旭表示,涉案物品纪文丽离婚的时候用过,因为纪文丽总是提出无理的要求,主张其拆毁并要求赔偿的损失其不认可,因此不同意配合纪文丽交付涉案物品,同意执行程序中交付上述物品

    经本院庭审释明,纪文丽不同意先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坚持要求在本案中直接解决上述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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