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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写书收集的资料

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7、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以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及皇帝特权的行为。

    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

    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窃盗、强盗、监守盗

    严禁买卖人口

    8、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9、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

    10、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11、第十一篇捕亡: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12、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

    (3)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2、诉讼制度

    (1)管辖--根据犯罪发生区域、罪行轻重、被告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2)起诉--举劾、告发、告诉

    (3)审判--以原告诉状为准;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同时也以众证定罪;'罪从供定',但禁止任意刑讯;规定回避制度;司法官判决须'具引律、令、格、式';'服辩';司法官对于应该'言上'或'待报'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

    (4)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奏报皇帝批准。

    3、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

    )以德礼为治,注重教化。认为自古以仁义治天下,国家则长治久安;而专以法治,救弊除害于一时,国家则会很快败亡。(2)加强立法,力求宽简。即位不久,便命大臣修订法典。武德七年颁布《武德律》,贞观十一年颁行《贞观律》。修律过程中,删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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